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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速递市场的通告


      近年来,我省一些单位或个人,未经邮政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违法或超范围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造成我国与国外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多渠道进出口,严重影响了邮件速递业务的正常运营,危害了国家的安全,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权益。为维护《邮政法》赋予邮政部门对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的专营权和国家安全,进一步加强邮政通信行业管理,现就规范速递市场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信件和其他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不得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和物品的寄递业务具体界定是:

      (一)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
1、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信;(2)各类文件;(3)各类单据、证件;(4)各类通知;(5)有价证券。
2、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
      (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载体。包括:1、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2、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3、国家邮政局规定的其它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二、凡是非邮政企业申报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必须经省邮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批文,并按规定与邮政企业依法签订合同书。

      三、对申请经营速递业务的企业,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准其经营范围;对未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和邮政企业委托,申请从事信件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已经办理登记的,应变更其经营范围或注销其该项业务。

      四、加强对速递市场的管理,保护国家法律规定的邮政企业的专营权。禁止非速递企业超范围经营速递业务;严禁速递企业超地域经营速递业务;坚决打击单位和个人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速递业务的窝点。

      五、为了严肃法律法规,从通告公布之日起,对未经批准和核准登记从事经营或超范围寄递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邮政部门依法查处。在经营中非法运作,危害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安全部门依法查处;非法代理国际进出口速递业务的,由海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广 东 省 邮 政 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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